编辑: hys520855 | 2016-10-08 |
其余项目由设 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 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
7 ― 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 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燃气热电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 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
6 兆瓦以 上农林生物质气化发电项目和沼气发电项目,非供热的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 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及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 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 千伏及以 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
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8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
1000 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
500 千伏、
750 千伏、
1000 千伏交流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跨设区市
220 千伏,110 千伏交流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 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 ―
8 ― 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
500 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 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 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 过100 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