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6-10-16 |
(一) [2015]海字第 159-1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2016年2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正大龙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5]海字第 159-1 号致:哈尔滨正大龙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转让 或 本次挂牌 ) 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于
2015 年12 月22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正大龙祥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哈尔滨正 大龙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 见》 )的要求,在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反馈意见》中 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限定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 《法 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暂行办法》 、 《业务规则》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有关法律、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所律师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为规范关联方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 有效, 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发表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 为规范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公司章程》 (第十三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 《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须回避 表决)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须回避)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及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 序. 为规范关联交易,正大龙祥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宝林以及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本人及受本人 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