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6-10-16 |
12 月31 日任期届满的理事国.第五十九, 六十届和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大会都在一次全体会议 上选出五个非常任理事国.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大 会第
32 次全体会议选出四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在第49 次全体会议上选出第五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 各次选举情况列表如下:
第六章. 与其它联合国机关的关系
185 11-02856 (C) 大会决定 全体会议和选举日期 从次年
1 月起任期 两年的当选理事国 59/402 第32 次2004 年10 月15 日 阿根廷 丹麦 希腊 日本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60/403 第29 次2005 年10 月10 日 刚果 加纳 秘鲁 卡塔尔 斯洛伐克 61/402 第32 次2006 年10 月16 日 比利时 印度尼西亚 意大利 南非 61/402 第49 次2006 年11 月7日巴拿马 62/403 第26 次2007 年10 月16 日 布基纳法索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越南 B. 大会根据《宪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以决 议形式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建议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 或 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
并除第十二条所 规定外, 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 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 1. 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 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
并得向 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 之建议. 2. 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 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 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
除第 十二条所规定外, 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 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 凡对于需要行动之 各该项问题, 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 事会. 3. 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 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4. 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 括范围. 说明 在本文件所述期间, 大会――以决议形式――向 安全理事会提出了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若干 建议.其中有些属于一般性建议,涉及《宪章》规定 的安理会 职权 和(或) 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之合作之普遍原则 .因此,可将之视为诠释了《宪章》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一项分别规定的大会建议权. 这些建议均载于下文表中. 在其他情况下, 大会未根据第十一条第二项就有 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具体问题向安全理事会提 出建议,或建议请安理会对此类问题采取行动. 大会未根据第十一条第三项提请安全理事会注 意任何局势. 安全理事会惯例汇辑 11-02856 (C)
186 就安理会职权或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普遍合作原则事项提出的建议 大会决议 议程项目 建议 59/45
2004 年12 月2日《联合国宪章》 有关援助因 实施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 国的条款的执行情况 再次请安全理事会考虑酌情制定进一步的机制或程序, 以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条,尽早与因执行安理 会根据《宪章》
第七章实施的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实 际或可能面临特殊经济问题的第三国进行协商,以期解 决这些问题,包括以适当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安理会审议 受影响的国家所提出的援助请求时采用的方法和程序的 效率. 59/213
2004 年12 月20 日61/296
2007 年9月17 日 联合国同非洲联盟的合作 请联合国系统在确认其在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 面的首要作用的同时,酌情加强对非洲联盟的援助,以 加强其和平与安全理事会的机构能力和运作能力. 5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