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10-22 |
95 Grayston Drive Sandton
2196 Johannesburg South Africa 3.成立日期:2014 年1月27 日4.截至
2015 年3月22 日,北车南非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5.与上市公司关系:北车南非公司为公司持股 66%的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连车公司和北车南非公司履行其与 MTU 签署的柴油机采购合同 尾款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其中:
1、连车公司需要的母公司担保函开出时间为
2015 年4月,MTU 发货即生效,金 额为 89.2 万欧元,担保金额将按期逐台递减,10%尾款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担保函即失 效,但最迟失效期不晚于
2018 年12 月31 日.
2、 北车南非公司需要的母公司担保函开出时间为
2015 年12 月, MTU 发货即生效, 金额为 945.52 万欧元,担保金额将按期逐台递减,10%尾款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担保函 即失效,但最迟失效期不晚于
2021 年12 月31 日.
3、根据公司拟签署的担保函的相关约定,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向 MTU 担保,保证连车公司和北车南非公司及时地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
担保人向 MTU 承诺, 在MTU 公司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后,如连车公司和北车南非公司不支付担保函项 下任何到期款项, 担保人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 MTU 要求履行付款责任 (连同相关担
3 保协议规定的利息及违约利息) ,见索即付,担保人视同该数额的主要债务人.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由公司为连车公司和北车南非公司就其履行与 MTU 签订的柴油 机采购合同项下义务提供的担保,是为满足南非机车项目柴油机采购合同的要求;
连车 公司和北车南非公司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北车南非公司其他股东系为根据南非BEE 法案等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持股的股东,不参与北车南非公司实际运营,因此本次担保 事项不会引致额外风险,公平对等.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南非机车项目柴油机采购事项的履约要求.被 担保人连车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北车南非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系为根据南非 BEE 法案等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持股的股东,不参与该公司实际 运营.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引 致额外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0.0 亿元, 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0.0 亿元, 占公司经审计的
2014 年末净资产 的比例为 28.7%;
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