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6-10-24 |
(2)若在有关违约发生后的六十日(或各方另行书面同意的其 他期限)内违约方仍未完全补救该违约,则违约方不再具备合资公司 股东的资格, 无条件将其在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关权益转让给守约 方, 并同意守约方按实缴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其支付已认缴的全部注册 资本. (3)守约方按上述第(2)条规定受让违约方在合资公司中的相 关权益,其所应支付给合资公司的金额应为违约方的逾期未付的注 册资本额;
(4)上述的权益转让根据上述第(2)条约定的强制转让条件达 成之日起生效,不受各方之间款项结算和支付情况影响;
(5)自上述第(2)条约定的强制转让条件达成之日起,守约方 在董事会有权提名并获选任的董事人数应作相应比例的调整,以使 董事人数尽可能地反映各方之间新的权益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