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6-10-30 |
十、共保 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应始终根据不少于其 100%的重置价值扣除合理贬值进行投保.否 则被保险人将自行成为该差额的保险人,并按比例承担任何索赔.如果本保险分成二个以 上的项目,上述条件将分别适用于每一项目. 十
一、推定全损 只有当恢复和修理被保险财产的费用超过该保险财产的实际保险价值时, 才可索赔推定 全损.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对全损前未经修理的损失不负责任. 十
二、施救费用
3 如本保险项下的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受托人应在不损害本保险 的情况下,并根据本保险的条件、责任限额和责任免除,进行起诉、劳务和出差,为该财产 或它的任何部分,进行抗辩、保护、追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将由保险人负担.保险人或被保 险人追偿、救护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认为是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保险人对在抗辩、 保护、 追偿中所发生的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不高于被施救财产项目保 险价值的 25%. 十
三、注销 1.经双方同意退付保费,被保险人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注销本保险.退费按商定 支付. 2.保险人应在三十天以前书面通知注销本保险,并按日比例退付保费. 3.保险人可在七天以前以书面通知注销罢工险,骚乱、民众暴乱险,但不退保费. 不论任何方注销本保险,保险人可留取保单规定的最低保费. 十
四、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免除根据契约被保险人为其作业的个人、 商号或公司 的责任,但1.这种免责应在作业开始以前授予. 2.免责的损失应是由于该项作业引起或与该作业有关. 保险人同意对上述被免责的个人、商号或公司放弃代位追偿权. 十
五、记录检查 在保险期间内或诉讼时效内,保险人有权检查有关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涉及费用、修理、 收支和任何其他性质的记录,保险人的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都可查看这些记录. 十
六、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 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七、损失的赔付 如有损失,应予赔付给 . 十
八、战争险免责 本保险对下述原因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1.捕获、扣留、扣押、禁止、拘留和任何意欲如此的行为;
2.不论在战时或和平时期合法或非法的征用;
3.地雷、炸弹、鱼雷或其他战争武器;
4.任何使用原子或核聚变/裂变或其他反应或放射力、放射物质的武器;
5.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而产生的内讧或海盗行为;
6. (1)炸药爆炸;
(2)任何战争武器.
4 7.任何人带有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为,不论其是否系一政权的代理人,也不论所致损 失和造成的费用是事故性的还是有目的的;
8.敌对或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 ,但本款对与飞机、火箭或类似发射物或与固定、 浮动物体的碰撞及由触礁、恶劣气候、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仍予负责,除非这些事故是 直接由某交战武力或反对它的敌对行为所造成,而这种行为同有关船舶的航程或作业无关. 这里"武力"一词包括任何拥有海、陆、空力量的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