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8-05
-

1 - 聊城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抽查 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

1 行政 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 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第14 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9条. 查阅安全许可证有 效期及延期申请相 关资料.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 负责人、 许可范围及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 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 册地址的, 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的, 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 第

30、

32 条. 查阅安全生产许可 证内容,了解企业 变更内容及时间, 执照变更内容及时 间,建设项目及竣 工验收情况,变更 申请提出时间.

2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 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

(3) 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 应当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 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 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第9条查阅机构任命文 件,了解机构名称、 专职安全管理人 数、资格证件、员 工人数. -

2 - 序号抽查 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

3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 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 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 是否 逐级落实;

(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 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 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第6条查阅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及安全责任 书,查阅监督及考 核资料.

4 隐患 排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

(3) 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 隐患;

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 患, 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 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 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整 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38 条、《山东省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27 条、《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4条查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隐患排查治 理台帐以及相关整 改资料.

5 风险 管控 (1) 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

(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 险排查,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 措施;

(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 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 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 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 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 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第29 条 查阅风险管控制 度,风险排查及管 控措施资料;

查看 风险公告情况. -

3 - 序号抽查 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

6 安全 教育 培训 主要负责人、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责人或者安全总监、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 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第25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第9条查阅相关安全培训 合格证书及再培训 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并在有 效期内.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 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 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7 条、《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第35 条 查阅特种作业档案 及相关资格证书;

现场了解特种作业 人员值班及作业情 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 业人员、 离岗

6 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以及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 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 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第24 条 查阅企业员工名 单、培训记录及安 全培训档案;

询问 相关人员.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 条-4-序号抽查 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

7 危险 作业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 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 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 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第7条查阅制度文本.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 审批手续.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 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 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 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化学品生产单位 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GB30871-2014 第4.6 条 查阅使用过的作业 证,重点查看作业 证的办理、审批和 使用是否符合规 定,作业证填写是 否规范. 动火监护、 动火分析与动火期限 是否符合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分析应当符合规定;

特殊动火作 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 8h;

二级动火作业 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 72h. 《化学品生产单位 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第5.2 条、第B3.1 条 查阅使用过的动火 证. 受限空间作业气体浓度监测、 作 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的监测;

《受限空间证》 有效期不应超过 24h. 《化学品生产单位 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第6.4 条、第B3.2 条 查阅《受限空间证》 及检测数据资料. 特殊作业前是否按规定制定并 落实了其他安全措施.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 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落 实到位. 《化学品生产单位 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 证;

现场查看特殊 作业实施情况. -

5 - 序号抽查 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

8 重大 危险 源(1)是否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并建立档案;

(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 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 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 条、《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23 条 查阅重大危险源档 案及备案资料.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 设施 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 常性的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 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 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第15 条 查阅相关检验检测 报告及维护保养记 录.

9 建设 项目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 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8条查阅建设项目安全 评价报告及安全条 件审查批准文件、 安全设施设计及审 查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 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10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 规定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 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16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 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26 条 查阅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资料. -

6 - 序号抽查 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 抽查依据 抽查方法

10 承包 租赁 (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进行资质审查;

(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 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 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46 条 查阅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相关资质 文件、安全管理协 议或承包租赁合 同;

查阅相关安全 检查及督促整改资 料. 是否对进入企........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