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6-11-08 |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5.4 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 供应商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 磋商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6.1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60 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 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 原定响应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 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 6.3 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 6.4 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接受延长响 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 6.5 因延长响应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 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除外. 6.6 本须知第
7 条关于磋商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响应有效期. 7.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未按磋商文 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的报价. 7.2 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7.3 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代理机构交纳
6000 元的磋商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 纳,户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得以个人名义缴纳,并且在备注中注明 日照市数 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专网建设【公用事业]项目保证金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 项目名称: 日照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专网建设 【公用事业] 项目编号: WT-RZCG2016-1077 第7页共52 页 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北支行 账户: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账号:235104115327 7.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 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退现 金),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本项目的采购合同、公证费发票和磋商保证金 收据(均须原件). 7.5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磋商保证金,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采购活 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 供应商无故不参加报价或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至响应有效期终止期间 撤回其响应文件;
7.5.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7.5.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7.5.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7.5.5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 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 供应商有前款 7.5.2 至7.5.6 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7.6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