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8-05 |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C INTERNATIONAL, INC. 慧聪网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80) 须予披露交易於芯智控股之基础投资绪言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香港慧聪与芯智控股及联席全球协调人订立基础投资协议,,
香港慧聪同意认购最高总值4,000,000美元(相 当於约31,000,000港元) 之芯智控股股份. 上市规则之涵义由於基础投资涉及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 超过5% 但少於25%,根鲜泄嬖虻14章,基础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绪言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香港慧聪与芯智控股及联席全球协调人订立基础投资协议,,
香港慧聪同意认购最高总值4,000,000美元(相 当於约31,000,000港元) 之芯智控股股份. * 仅供识别C2C基础投资协议日期: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订约方: (a) 香港慧聪,作为投资者;
(b) 芯智控股,作为发行人;
(c) 星展,作为独家保荐人及联席全球协调人之一;
及(d) 海通,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之一. 伦鞒鲆磺泻侠聿檠笏钪⑷ぜ叭沸,芯智控股及联席全球协调人以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定 义见上市规则) 之第三方,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基础投资在基础投资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香港慧聪同意认购最高总值4,000,000 美元(相 当於约31,000,000港元) 之芯智控股股份.香港慧聪将按首次公开发售价获分配芯智控股股份,数目将下调以凑整至最接近一手股数2,000股.芯智控股将发行予香港慧聪之股份於发行及交付时将已缴足,以及不附带一切选择权、 许可证、押记、按揭、抵押、索偿、股权、产权负担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且在各方面将与芯智控股当时已发行及将於联交所上市之其他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芯智控股正寻求透过全球发售其股份之方式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请同时参阅芯智控股将於联交所发布之公开文件. 本公司预期於芯智控股之全球发售完成后,根⊥蹲驶袢瞎褐局强毓晒煞萁凫缎局强毓稍诮艚悠涔煞萆鲜泻蟮乃幸逊⑿泄煞葜3.51%. 投资金额乃订约各方经公平磋商,参考芯智控股之前景后协定.投资金额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投资金额将於交付日期(即 芯智控股之股份上市日期,或联席全球协调人及芯智控股可能知会香港慧聪之有关较后时间) 以现金偿付. C
3 C 芯智控股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其 中包括) 根⊥蹲市榻⑿杏柘愀刍鄞现煞萆鲜屑奥蚵. 出售限制根⊥蹲市,除非事先取得芯智控股及联席全球协调人各自之书面同意,否则香港慧聪将不会於芯智控股上市日期后六个月期间(「禁 售期」 ) 任何时间作出下列事宜(其 中包括) :(i)出售或质押任何该等芯智控股股份;
(ii)直接或间接订立任何与任何上述交易有相同经济影响之交易;
或(iii)直接或间接协定或订约进行(或 公开宣布有意订立) 任何上述交易(「出 售事项」 ) . 於禁售期届满后六个月期间,香港慧聪将於任何出售事项前书面告知芯智控股及联席全球协调人,并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任何有关出售事项不会造成市场混乱或造市,并遵守所有适用法例之规定. 於禁售期届满后,未经芯智控股及联席全球协调人各自事先之书面同意,香港慧聪不得故意或明知而与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芯智控股及其附属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业务之人士订立任何交易. 先决条件基础投资须待下列条件达成(或 根⊥蹲市橹蹩罨窕砻) 后,方始作实: (1) 就全球发售芯智控股股份之包销协议在不迟於该等包销协议所规定之时间及日期已订立并已生效且成为无条件(根 玫刃楦髯灾蹩,并经该等协议之订约方其后以协议变更或获有关各方豁免(倘 可豁免) ) ;
(2) 上述包销协议并无终止;
(3) 芯智控股与联席全球协调人(为 其本身及代表上述包销协议之包销商) 已协定首次公开发售价;
(4)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芯智控股根蚍⑹鄯⑿屑敖璺⑿兄煞萆鲜屑奥蚵,而有关批准於芯智控股股份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前并无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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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5) 概无任何政府机关实施或颁行法律,以禁止完成基础投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亦无任何主管司法权区法院发出法令或禁令剔除或禁止完成基础投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及(6) 香港慧聪及芯智控股於基础投资协议所载各自之声明、保证及确认於基础投资协议日期及将於基础投资协议所界定之交割日期,在所有方面均准确及真实,且无误导成分,而香港慧聪及芯智控股并无严重违反基础投资协议. 倘上述条件未能於芯智控股之招股章程发布日期三十天内(或 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 达成,则基础投资将告终止,而并不影响已存在之权利或责任.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目前,本集团有五个业务分部,即:(i)互联网服务;
(ii)工商业目录及黄页目录;
(iii) 会议及其他服务;
(iv) O2O家电商业展览中心;
及(v) 防伪产品及服务. 有关芯智控股之资料芯智控股为一家中国本土领先之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元器件分销商.芯智控股拥有强大之工程支援能力,运营一个独具特色之电商平台.芯智控股供应各种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元器件,同时提供全面之增值服务,包括向客户提供工程解决方案及现场应用工程支援. 根局强毓伸抖阋涣昃旁露迦湛仂读凰局鲅逗笞柿霞, 芯智控股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之经审核财务资料载列如下: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千美元千美元千美元总资产73,492 125,358 124,024 资产净值20,581 23,231 25,606 C
5 C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千美元千美元千美元纯利(除 税及非经常性项目前) 9,089 9,042 2,830 纯利(除 税及非经常性项目后) 7,382 6,902 2,378 附注: 非经常性项目包括上市开支及以股份为基础之补偿开支. 芯智控股之进一步财务资料载列於刊登在联交所之芯智控股聆讯后资料集内. 有关联席全球协调人之资料星展为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 (证 券交易) 、第4类 (就 证券提供意见) 及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法团. 海通为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 (证 券交易) 、第3类 (杠 杆式外汇买卖) 及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法团. 进行基础投资之理由及裨益诚如上文所披露,芯智控股供应各种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元器件,并提供全面之增值服务.董事认为,除可能带来之投资回报外,基础投资可促进两家公司之间垂直电子元器件B2B之潜在协同效应. 董事认为,基础投资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由於基础投资涉及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 超过5%但少於25%, 根鲜泄嬖虻14章,基础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C
6 C 释义「董 事会」 指董事会「本 公司」 指慧聪网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基 础投资」 指根⊥蹲市槟馊瞎盒局强毓芍煞荨富 础投资协议」 指由香港慧聪、芯智控股与联席全球协调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之基础投资协议「星 展」 指星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获准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 (证 券交易) 、第4类 (就 证券提供意见) 及第6类 (就 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董 事」 指本公司董事「本 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海 通」 指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获准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 (证 券交易) 、第3类 (杠 杆式外汇交易) 及第4类 (就 证券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港 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香 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 港慧聪」 指香港慧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根⑹舸ε旱悍勺⒉岢闪⒅邢薰,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首 次公开发售价」 指按芯智控股根蚍⑹鄯⑿兄煞,每股芯智控股股份之最终价格,不包括联交所交易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徵收之交易徵费以及经纪费,以港元列示「联 席全球协调人」 指星展及海通C7C「上 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股 份」 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股 东」 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芯 智控股」 指芯智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拟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联 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美 元」 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本公布内以中文或其他语言为原文之中国实体、企业、国民、设施、法规,其英译名仅供识别之用.若中国实体、企业、国民、设施、法规之中文名称与其英译名出现偏差,则以中文名称为准. 承董事会命慧聪网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郭江中国,北京,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郭凡生先生(执 行董事兼主席) 郭江先生(执 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Lee Wee Ong先生(执 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刘军先生(执 行董事) 李建光先生(非 执行董事) 王自强先生(非 执行董事) 张克先生(独 立非执行董事) 张天伟先生(独 立非执行董事) 汤捷先生(独 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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