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8-05 |
1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审〔2019〕51 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宝钢湛江钢铁三高炉 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宝钢湛江钢铁三高炉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和原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意 见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东海岛,湛江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内. 现有
1、
2 号高炉系统, 设计年产铁水
823 万吨、 钢水 892.8 万吨、钢坯
875 万吨及钢材
820 万吨.宝钢湛江钢铁 三高炉系统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设计年产铁水
402 万吨、 ―
2 ― 钢水
360 万吨、钢坯
360 万吨及钢材
266 万吨,本项目建成投产 后,全厂年生产铁水
1225 万吨、钢水 1252.8 万吨、钢坯
1235 万吨、钢材
1086 万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 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 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 规模、 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全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要求.
1、
2、3 高炉系统原料场、烧结(球团) 、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的主要生产设施及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转底炉、自备电厂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 度小时均值要求见附表;
炼焦工序制酸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 硫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的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分别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6171-2012 ) 、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 、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 、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相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 告书建议值. ―
3 ― 全面加强全厂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 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 效提高废气收集能力, 确保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GB28662-
2012、GB16171-
2012、 GB28663-
2012、GB28664-
2012、GB28665-2012 及广东省《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相应要求. 厂区西厂界、西北厂界及北厂界外延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200 米. 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上述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 划工作, 并加快现有
1、
2 高炉系统项目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 工作.
(二)做好废水处理和回用工作.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和回用水系 统.本项目配套新建焦化、冷轧废水处理系统,并对现有中央污 水处理厂进行改造,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大部分 回用,确需外排的应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456-2012 ) 表2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要求后,经现有排污管 线排放.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量.全厂废水外排量应不大于原 环境保护部环审〔2015〕45 号文批复你公司外排废水量(351.4 万吨/年) .本项目自备电厂利用现有冷却水取、排水口,全厂温 排水量应控制在
158292 吨/小时内.地下水采用分区防渗措施进 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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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尽可能选用低噪 声设备, 并采取隔音、 消声、 减震等措施, 确保厂界噪声符合 《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 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项目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 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 理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完善全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健全环境事 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 废水事故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本项目排污口,并 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 监控.
(七) 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 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 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 氧化硫、 氮氧化物、 挥发性有机物应分别控制在
6059 吨/年、
4864 吨/年、12424 吨/年、340 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湛江市 生态环境局调整核拨.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环审〔2015〕
45 号文批复要求,不另行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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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 报告书分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 年2月14 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健康委、统计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技术中心, 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 年2月14 日印发 ―
6 ― 附件 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生产 工序 生产设施 基准含氧 量(%) 有组织排放(mg/m3 ) 颗粒物 二氧 化硫 氮氧化物 原料场 原料场 ――
10 ―― ―― 烧结 (球团) 烧结机机头 球团焙烧设备
17 10
35 50 烧结机机尾 带式焙烧机机尾 其他生产设备 ――
10 ―― ―― 炼焦 焦炉烟囱
8 10
30 150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 转运 ――
10 ―― ―― 装煤 ――
10 50 ―― 推焦 ――
10 30 ―― 干法熄焦 ――
10 50 ―― 硫铵结晶干燥 ――
10 ―― ―― 炼铁 热风炉 ――
10 50
200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 铁场、高炉矿槽 ――
10 ―― ―― 炼钢 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 气) 、电炉、石灰窑、白云石 窑――
10 ―― ―― 钢渣处理 ――
50 ―― ―― 轧钢 热处理炉
8 10
50 200 热轧精轧机 ――
10 ―― ―― 废酸再生 ――
10 ―― ―― 固废处 理 转底炉 ――
10 50
150 自备电 厂 燃气锅炉
3 5
35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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