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6-11-15

2017 ) 浙0304破84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曾敬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5日 作出 (2017) 浙0304破申10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温 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 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 债务人经 通知一直未能移交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 债务人温州美 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 院认为, 债务人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 偿破产费用, 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3条、 第107条之规定, 本院于 2018年11月5日裁定宣告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 司破产并终结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 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381破8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腾澳水暖器材厂 ( 以下简称腾澳厂 )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腾澳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2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513条的规定, 征得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 行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年12月25日裁 定受理腾澳厂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 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腾澳厂管理人.腾澳厂债 权人应于2019年2月23日前, 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 计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

邮政编 码: 325200;

联系人: 阮臣 ( 0577-65827398 ) 、 吴双节 (

15088933962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 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 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 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腾澳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 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腾澳 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 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 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宋少钧、 罗立科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以及宋少钧与罗立科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签订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 , 宋少钧已将其对下 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息债权、 损失赔偿权) 依法转 让给罗立科.现宋少钧与罗立科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罗立科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罗立科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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