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6-11-15

64 页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指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审华/会计师 指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开元评估 指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1-10 月 《审计报告》 指 中审华为本次挂牌出具的 CAC 证审字[2018]0007 号标准无 保留《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 指 中审华出具 CHW 证验字【2016】0080 号《验资报告》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出具的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瑞海非字[2018]第01 号) 元/人民币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德尔科技法律意见书 第5页共

64 页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四川德尔博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 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 德尔科技法律意见书 第6页共

64 页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发表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提供的全部 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 误导之处;

所有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4、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 法、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公司股东、公司或 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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