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6-11-20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股东、 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 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 作的通知》 (京证监发〔2014〕35 号)的要求,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 公司"或"大唐发电" )现将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大唐集团" )于2010 年出具的《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进一步避免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 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 ( "承诺" )的完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再融资时的承诺 为支持本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大唐集团于
2010 年出具了《关于中国大 唐集团公司进一步避免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 诺》 ,大唐集团将继续遵循之前已作出的承诺,为进一步避免与本公司的同业竞 争,大唐集团进一步承诺:
1、大唐集团确定本公司作为大唐集团火电业务最终的整合平台;
2、对于大唐集团非上市公司的火电资产,大唐集团承诺用5-8 年的时间, 在将该等资产盈利能力改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注入本公司;
3、对于大唐集团位于河北省的火电业务资产,大唐集团承诺用5年左右的 时间,将该等资产在盈利能力改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注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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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唐集团将继续履行之前已作出的支持下属上市公司发展的各项承诺.
二、承诺完善情况 1.承诺期限 (1)对于大唐集团位于河北省的火电业务资产,大唐集团不迟于
2015 年10 月左右在该等资产盈利能力改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注入本公司;
(2) 对于大唐集团非上市公司的火电资产 (除河北省的火电业务资产以外) , 大唐集团不迟于
2018 年10 月左右在该等资产盈利能力改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时 注入本公司. 2.注入条件 大唐集团拟注入的火电资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注入资产不出现公司预测的盈利能力下滑等不利变动趋势;
(2)资产注入后,须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其中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呈增厚趋 势;
(3)拟注入的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其中包括权属清晰、审批手续完善等.
三、履约能力分析 大唐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始终支持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避免与本公 司产生同业竞争.自承诺以来,由于受煤炭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影响,大唐集团 承诺拟注入上市公司相关火电业务资产均出现大幅、持续亏损态势,不具备注入 上市公司的条件.大唐集团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考虑,在承诺做出后的几年 内未执行相关承诺. 随着煤炭价格的逐渐回落,火电资产盈利能力全面复苏,未来大唐集团仍将 继续强化大唐发电作为大唐集团火电业务最终整合平台的思路, 稳步推进相关工 作,切实履行对大唐发电的各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