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11-26 |
(一)项 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因此,大唐集团可以据此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 出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 记手续.
四、本次增持涉及的相关法定程序
2011 年2月17 日,大唐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增持事宜,同意实 施本次增持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已经大唐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通过,本次增持 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五、关于本次增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大唐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 持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收购办法》及《增持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本次增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011 年5月6日,大唐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大 唐发电股票,并于当日将增持情况书面通知大唐发电.大唐发电发布了《关于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增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份情况的公告》 ,对于首 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后续增持计划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大唐集团在本次增持过程中在 相关的信息披露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6 中伦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七、结论 综上所述,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大唐集团依法具有本次增持的主体 资格;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 提出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 登记手续的情形;
大唐集团在本次增持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本次增持 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收购办法》及《增持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大唐集团已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 本核查意见正本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中伦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增持大唐国际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郭克军 经办律师:魏海涛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