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11-30 |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 公司实施 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的行 为: 2017年 4月 20日 ,你公司与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 司签订 了"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 (合 同编号:F22AE2()17〕 L187),承接国网福建泉州公司 110千 伏井仙线#38等 杆塔改过 劳务分包工程.
同时,你公司又与福建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F∶ 订了"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 同编号:FJQZF9),将上11| 力建设劳务分包工程再发包给福建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1`i 查,福 建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取得承装、承修、承试 j:∶|1-l 业务许可资质. 以上行为属于违反资质许可规定将屯it -J・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 送达,一份 附卷,一份 存根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有 调查询问笔 录、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复印件、 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等复印件和工程实际结算情况说明等 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属于 《 承装 (修 、试 )电 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 电监会 28号令)第 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c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 《 承装 (修 、试 )电 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 电监会 28号令)第 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1.责 令整改,给予警告;
2.罚 款人民币叁万元;
3.没 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叁拾元. 2018年12月14日 ,我 办向你公司送达 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闽 监能罚先字 〔 2018〕 4号). 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之 日起 7日 内未向我办提出陈述和申辩,视 为已放弃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15日 内持我办开具的电子 《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上携带的缴款码至任一家代理银行营」 | 点缴纳处罚款项 (代 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社 :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 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邻行 ) Fˉ 0l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不缴纳罚款的1我 办将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0日 内向 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 可在 6个 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 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室国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