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6-12-01 |
9 名董事均出席 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上市规则 10.2.1 条的规定,关联董事原钢先生,在董事会对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除关联董事外, 其余
8 位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对所述日常关联 交易提案均投票赞成,因此,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受托运行管理四平 热电厂
3 台供热发电机组所构成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有效.
2、交易的可行性 (1)由于四平热电厂与公司所属四平第一热电分公司相邻,公 司接受该项委托后,在人员、物资调配、燃料统筹采购等方面可充分 发挥协同效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成本,预计每年可减少 成本
1500 万元左右;
(2) 四平合营公司 与吉林电力有限公司签有《长期供购电协 议》 ,在目前吉林省发电利用小时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可保证每年不 低于
4500 小时的基本电量.同时, 合营公司 所有的
3 台机组属于
4 政策性机组,电价水平(平均 0.623 元/千瓦时,2011 年起还将享受 脱硫电价 0.013 元/千瓦时. )远高于吉林省平均标杆电价 0.3757 元 /千瓦时, 而拨付给公司的运行管理费用按基本电量每度电为 0.3846 元/千瓦时,可以满足公司运行管理四平热电厂
1 号、2 号、3 号机 组的需要;
(3)目前,四平市处于城市高速发展期,冬季采暖供热需求逐 年大幅增加,现供热面积为
1100 万平方米,随着经济发展还将不断 增加, 四平合营公司 每年
300 万吉焦的供热量远远不能满足四平市 供热市场的需要,不会对公司所属四平第一热电分公司
30 万千瓦等 级机组供热市场产生影响.
3、交易的公平性 上述关联交易既可以在人员、物资调配、燃料统筹采购等方面充 分发挥协同效应,有效降低成本,又可解决未来与公司四平第一热电 分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受托管理管理方的资产为正常的商业往 来,对公司的电力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 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
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受托管理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其励 石奇光 谢素华 签字: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