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6-12-01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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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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