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6-12-03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环保协会设立绿色工厂、绿色产品认定工作办公室(以 下简称 认定办公室 ) ,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工作目标、
4 计划和评审标准,组建专家委员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行业知名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在认 定办公室的组织下负责开展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条件 第八条 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申报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职业伤害等事故.
(三) 三废 达标排放. 第十条 绿色工厂认定基本标准
(一)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符合国家 环保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管理职责明确,管理体系健全.
(三)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及工艺装备,并在单位产品 原材料消耗、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产生量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水 平.
(四)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建立了循环发展体系, 并在工厂容积率、单位用地面积产值、水循环利用率、固废综合利用 率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五)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并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行 业领先水平,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 100%.
(六)产品满足国家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绿色产品认定基本标准
(一)产品满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原材料使用、消耗等资源属性指标,能源使用、消耗等能 源属性指标, 三废 治理及排放等环境属性指标,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产品性能等产品属性指标都应满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的评价 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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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申报 材料.申请企业可通过专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或大型集团公司推荐 申报,也可直接向认定办公室自荐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绿色工厂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承诺书;
2、基本信息表;
3、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申请报告;
4、支撑申报材料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绿色产品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承诺书;
2、基本信息表;
3、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自评价报告;
4、支撑申报材料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一)认定办公室负责受理各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二)专家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三)认定办公室对初审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 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认定的绿色工厂和绿色 产品名单上报石化联合会批准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认定及授牌 石化联合会和环保协会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公示的工厂和产品进行 认定,授予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 、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 称号.通过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名单将在石化联合会和环保协 会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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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 石化联合会和环保协会将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后监管,其评价结 论作为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 、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 称 号有效性的判定依据.有效期过后,企业应重新进行申报和认定. 第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的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若发现发生较大 及以上安全、职业伤害、环保事故以及环保违法行为等问题的,或第 三方评价机构评估后发现情况不属实、弄虚作假的,将暂停或撤销认 定并进行公告.自暂停或撤销之日起,原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石油和 化工行业绿色工厂 、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 称号用于宣传. 第十八条 石化联合会和环保协会在企业绿色工厂创建和绿色产 品评价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十九条对有效期内的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将优先推荐国家绿 色工厂和绿色产品的评价和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称号者,将予以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