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6-12-03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3 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 券的票面利率为4.05%.每手 10石化02 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5元(含税) .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债券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18日. 2.本次债券付息日:2018年5月2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0石化02 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 别简称 QFII 、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 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 税, 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 10石化02 债 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见附件) , 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RQFII

5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10-5996923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北大街22号,邮政编码:10072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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