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6-12-09 |
196 号(2002 年10 月22 日发布) 第一条 集团公司股东账户, 是指集团公司开设的深市股东账户 ( 股东名称: 中国核工业集 团公司, 股东编码:0800018488) 和沪市股东账户 ( 股东名称: 中核集团, 股东编码:B 880380666) .
第二条 集团公司股东账户由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财会部分管领导 ( 受托人) 管理与操 作.财会部除分管领导外, 还指定一名具体经办人员, 并报经集团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 准. 第三条 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包括选择托管的证券营业部、 开设资金账户、 设立或更改账户 密码、 存入或转出资金、 有价证券买卖、 查询账户资产状况、 打印交易记录. 第四条 以下事项必须经财会部主任审核并报经集团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 可签字操作:
1 . 更换托管账户的证券营业部并开设资金账户;
2 . 向资金账户存入保证金;
3 . 从资金账户转出资金;
4 . 从沪、 深两市
一、 二级市场买入有价证券;
5 . 在沪、 深两市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 第五条 实际操作时, 必须由受托人和指定经办人员两人同时签字方可办理. 第六条 受托人和经办人员按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后, 应于3 个工作日内将操作结果、 账户内资产变动状况书面或口头报告财会部主任与集团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第七条 建立股东账户台账, 分项反映股东账户明细内容, 逐笔登记变动内容、 金额、 变动 事项批准人、 经办人, 确保台账余额与股东账户实际余额相符. 第八条 受托人与经办人员应保证账户资产安全, 不得将账户密码泄漏给其他任何人, 并 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实施操作.违规操作并造成损失的, 要追究违规者个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集团公司财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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