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6-12-18 |
依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 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按期回复的,请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 复时限,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
2 个月.未在上述期限内回复 意见,且未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或者按期提交延期回 复的申请,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我会将依法作 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反馈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的,请以 楷体加粗标明.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 核人员(姓名及电话附后) . 1.根据我会海南监管局
2017 年8月23 日向海航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 )及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兰机场" )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7〕13 号及〔2017〕16 号:海航集团因存在信息
2 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违反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海南 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美兰机场因存在信 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 (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条的规定,被海南证监局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发行人对是否存在上述相关问题进行自查,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若存在上述问题, 请发行人及时整改并报告. 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 表相关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七 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提供有效期内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会 计报表,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 表相关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