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6-12-20 |
四、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服务范围 本协议项下三联商社委托国美电器为其本身以及其客户提供的服务的范围 包括: 1.智能移动终端的售后服务;
2.为甲方提供客服服务.
(二)服务量 甲方双方预计, 本协议项下的国美电器为三联商社提供的服务的总金额 (含税)历年将不超过以下金额: 年份 交易金额
2016 年 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2017 年 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2018 年 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在上述交易金额范围内,双方签订具体的实施合同.
(三)服务费用
1、三联商社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和/或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关实施合同 规定的服务费用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就其从乙方获取的服务予以结清.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应为按下列原则确定的公 允价格: (1)对于售后服务,国美电器按照三联商社每年自产的智能移动终端的含 税销售额的千分之二的比例收取售后服务费;
(2)对于客服服务,国美电器按照
9100 元/月/坐席收取客服服务费,具体 的客服代表席位由三联商社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确定.
(四)期限
1、本协议将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签署并生效,有效期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12 月15 日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会议于
2016 年12 月1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
7 人,实 际参加会议董事
7 人. 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美电器有限 公司签订委托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何阳青、魏秋立、董 晓红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取得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 司本次签订协议的交易对方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系实 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签订协 议事项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董事会召集、 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协议的交易金额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 意上述关联交易及有关协议内容安排, 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次签订协议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六、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发生过 185.48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 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