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6-12-21 |
600060 证券简称: 海信电器 公告编号: 2015-025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325 元?股权登记日:2015 年6月25 日?除权(除息)日:2015 年6月26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6月26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 年6月5日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二、 分配方案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公司现行总股本 1,308,481,222 股,向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3.25 元(含税) ,共计 425,256,397.15 元.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5 元(含税) .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875 元(含税) .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92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325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6月25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6月2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6月26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分公司" )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次由上市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 东名单:海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