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6-12-21 |
000921 股票简称: ST 科龙 公告编号: 2013-011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于2013 年3月28 日收到广东省佛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中院」 )的(2008)佛中法执字第
852 号执行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格林柯尔系企业依法恢复执行程序的通知》中"依法 执行、分步处理、公平分配、先易后难"的精神,佛山中院对格林柯尔系企业案 件依法恢复执行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佛山中院将依照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对该案件启动执行程序.
2、经佛山中院核实,格林柯尔系企业案件的债务数额合计约 14.1 亿元,目前,佛山中院实际控制的可分配资产共计约 7.37 亿元.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恢复执行的意见,佛山中院将对此资产按照比例 进行分配.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
11、
186、
181、
182、
175、
56、
153、
185、
14、
154、
184、
180、
13、
93、
94、
10、12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 「广东高院」 ) (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
206、
318、
319、
396、
465、
466、
439、
471、
441、
440、
190、191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 立民终字第
238、
172、
116、171 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判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控股 子公司胜诉,相关案件诉讼金额 7.25 亿元.根据佛山中院(2008)佛中法执字 第853 号, (2009)佛中法执字第
113、
114、
115、
116、
118、
157、
234、
235、
236、
237、
238、
259、
502、
852、
995、996 号, (2010)佛中法执字第
32 号恢 复执行通知书,相关案件已恢复执行.案件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2007 年9月13 日、2008 年4月3日、2008 年6月3日、2008 年6月24 日、2008 年10 月23 日、2009 年1月10 日和
2008 年7月4日、2008 年8月19 日、2009 年1月22 日、2009 年7月9日、2009 年9月18 日、2012 年12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
2012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公司应收 款项余额约 6.51 亿元,本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此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 3.65 亿元.根据佛山中院的执行通知书,本公司判断格林柯尔系案件的分配比 例约为 52.27%,本公司在佛山中院申请的符合执行条件的债权总额约为 6.38 亿元, 如最终按上述比例分配, 本公司预计相关案件可收回的金额约为 3.33 亿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判断多计提的坏账准备约为 0.47 亿元. 上述案件执行完毕的时间和金额目前尚未最终确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的通知, 还有部分债权需要在其他法院依法执行,执行时间和金额尚未 确定. 待所有案件执行完毕后, 本公司将根据所有案件最终的收回金额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