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6-12-23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撤诉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12 月19 日 撤诉受理的日期:2018 年12 月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7月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成才、张晓民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云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18-067
2016 年4月26 日,山西三合盛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 资子公司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原告)与凯天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大庆宏伟热电脱硝改造施工工程施工合同》 .同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 《大庆宏伟热电脱硝改造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 合同金额
805 万元,工期自
2016 年5月2日至
2016 年7月30 日. 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的 70%支付.劳务分包合同明确 约定了主材辅材的分摊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合同签订后, 由于被告原因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被告对此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 反而组织工人罢工威胁原告要求延长工期并支付合同清单外变更的 增项进度款,原告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 , 协议约定原告再次支付
130 万元给被告用于工程启动和支付民工工 资,此款项待工程竣工后将在主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中扣除,5 台机组 通烟气前原告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额
805 万元的 95%;
被告应增加施 工人员保证工期,并承诺不再出现罢工、闹事、威胁等现象,如有违 反被告应每次支付原告
50 万元赔偿金,本补充协议明确"守约方可 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不予结算且按照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 原告根据补充协议条款支付相关款项后, 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劳务分包 合同规定的工期按期完工仍然组织工人进行多次罢工并且施工存在 缺陷,对施工内容甩项,为保证工期,原告被迫自行组织施工队伍进 行施工.目前原告已支付工程款 1038.17 万元,并替被告代垫劳务费 及相关费用 277.392701 万元,同时因被告延误工期,被罚款 268.1 万元.现该工程正在消缺、竣工验收阶段,被告拒不提供完整的竣工 公告编号:2018-067 验收相关资料.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免费向原告提交
3 份完整的纸质竣工验收 资料与结算资料,以及
1 份完整的电子版竣工验收资料与结算资料 (包括竣工图纸、 图纸会审纪要、 设计变更单、 签证单、 技术核定单、 工作洽商单、会议纪要、结算资料等) ;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 623.039028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代保管的不锈钢 4713.826kg、碳钢 397463.4976kg、格栅 29152.64kg(按市场价估算 142.6979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