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6-12-25 |
682 号文符合性一览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 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 合要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根据峄城区底阁人民政府及国 土资源所开具的材料,项目的 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区域总体规划. 符合
(二)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峄城区 PM
10、 PM2.5 超标,本项目为水洗砂生 产项目,主要产生的大气污染 物为粉尘,通过车间密闭、喷 淋降尘、定期清洁洒水、硬化 厂区道路、自动喷淋、安装滤 芯式除尘器以及厂区绿化吸 收,厂界粉尘浓度满足《建材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3-2018)表3粉尘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本 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能够满 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符合
(三)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 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 染物排放均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 符合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存在与 本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 符合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