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6-12-25

1 ― `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淄环发〔2018〕39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 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 各区环保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经开区安全环保局,文 昌湖区安监环保局: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 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强化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 境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现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开范围

1、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全市范围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62 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37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共68家, 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单87家,共计454家.

2 ―

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 重点以上实验室、 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 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二、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 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 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 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三、公开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局负责辖区内大气环境、水环境、 土壤环境、危险废物等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 作;

关停、取缔、拆除、搬迁、注销、更名等情况要备注说明.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 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同时可以采 ―

3 ― 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 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四、公开时间 环保部门每年3月份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并通过政府网站、 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 在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 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 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五、处罚措施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1、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2、不按照本公示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3、不按照本公示时间公开环境信息的;

4、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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