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3

25 自9月初起至次年

4 月底止 .

2、金针 传统方式

1 3

25 自12 月初起至次年

2 月底止. 菇 工厂化生产 轮种轮收方式

1 年

3、秀珍菇

2 5

20 自4月初起至同年

11 月底止.

4、香菇

2 5

22 自4月初起至同年

11 月底止.

5、茶树菇

1 8

30

6、金福菇

1 3

45 自6月初起至同年

10 月底止.

7、平菇

1 5

25 自11 月初起至次年

3 月底止.

8、白秀菇

1 5

30 自11 月初起至次 年4月底止.

9、草菇 传统方式

10 2

20 自3月初起至同年

11 月止. 工厂化生产 轮种轮收方式

1 年

10、杏鲍菇

1 3

35 自12 月初起至次年

3 月底止.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的七日为保险菌菇的生物病虫害观察期,保险菌菇 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病虫害导致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同一投保人且同一 保险菌菇的上一年保单生效日,距离本张保单生效日未超出一年的,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同一品种的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在80(不含,下同)~100%,100~ 150%,150%以上的投保菌菇,费率可以依次按10%、20%、30%实行上浮.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 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 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标明投保面积的四至坐标、地物的平 面图.投保人为多个被保险人投保的,应当提供分户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菌菇种植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 建立、 健全和执行菌菇种植的各项规章制度, 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 切实 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菌菇的种植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 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菌菇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菌菇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食用菌制种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