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7-01-11 |
1 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告知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预防和惩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有序、 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许昌市公共资源交 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 和 《长 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葛市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主体失信 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公管委〔2018〕1 号)等文件规 定,特作如下告知:
一、供应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活动经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 实施 一案双查 ,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参与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公示.
1. 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重复投诉(举报), 或多头投诉(举报)的. 2.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处理期间,投诉(举报)人仍就同 一内容、事项向其他部门另行投诉(举报)的;
同一投诉(举报)人以不 同名义多次、重复投诉(举报)的. 3.其他虚假恶意投诉(举报)情况.
二、对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采用要挟、敲诈、逼迫竞争对手支付费用 或以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为名排斥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 诉(举报),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供应商(供应商),由行 政监督部门查实后按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 采购文件
2 档案,并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供应商(供应商)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一般为 6―24 个月.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期限为
6 个月: 1.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2.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开评标秩序的;
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4.质疑(异议)、投诉提供的证据证明系非法取得的. 5.一年内供应商质疑(异议)后无故撤销质疑(异议)2 次(含2次) 以上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期限为
12 个月: 1.捏造、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不实的证据恶意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 常进行的;
2.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处 理或不参加质证的;
3.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支持其主张,经行政监督部门
2 次及以上书面 答复,仍缠诉或多方投诉的;
4.未按交易文件主要内容签订合同的;
5.在行政监督部门联合监察委、发改委和公管办对中标项目履约情况 进行督办检查过程中,查实中标单位未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或拟派 管理机构人员与实际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相符的,或擅自变更、提供虚假 证明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
未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拖延工期的,经督查 采购文件
3 不及时整改的.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期限为
18 个月: 1.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人 (采 购人)进行合同谈判的;
2.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