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7-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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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高级管理 人员)、 中国中材 集团有限 公司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 件 自中材节能上市之日起三年 内,如中材节能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 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 交易) 的平均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且公司情 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 增 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则触发 中材集团、 中材节能届时在任董事 (本预案中的 董事 是指在中 材节能领薪的董事, 且不包括独立 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 持义务(简称 触发增持义务 ) 及中材节能的回购义务.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中材节能董事会应在触发 回购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 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 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 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该次计 划回购的总股份数不超过中材节 能已发行总股份数的 2% (且不低于 已发行总股份数的 0.5%) , 如该次 股份回购计划部分实施后, 中材节 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 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的平均 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 则中材节能应当继 续回购至 2%. 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投票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且控 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2、如中材节能董事会未如期 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 或明确表 示未有股份回购计划, 则中材集团 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第
10 个至 第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增持 中材节能股票的具体计划, 如有具 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该次计划增持的总股份数不超过 中材节能已发行总股份数的 2%, 如 该次增持计划部分实施后, 中材节 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 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的平均 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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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后每股净资产, 则中材集团应当继 续增持至 2%;
如因中材节能股东大 会未通过中材节能的股份回购计 划, 则中材集团应在股东大会否决 股份回购计划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公告是否有增持中材节能股票 的具体计划, 并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增持义务.
3、如中材集团未如期公告前 述增持计划, 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 计划的,中材节能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首次满足该等条件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 (如期间存在 N 个交 易日限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首次满足上述条件后的 30+N 个交 易日内)无条件增持中材节能股 票, 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股 价稳定措施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 控股股东、 中材节能及其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义务自动 解除. 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股 价稳定措施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开 始, 如果中材节能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 括大宗交易) 的平均值仍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则控股股东、 中材节能及其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义务将 按照前述顺序重新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开始履行其增持义务时, 应按 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 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 管等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股份回购 及赔偿损 失 中材节能 股份有限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