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7-01-24 |
(ii)资产管理 (不含国有资产) ;
(iii)投资谘询 (不含证券、期货) ;
(iv)经济贸易谘询服务;
(v)企业管理谘询服务;
(vi)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vii)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装饰装潢材 C
3 C 料、木制品、金属制品、水泥制品、钢材、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
以及(viii)自营 及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 ,惟依中国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集团 本集团主要从事发展、兴建、投资、营运及管理光伏发电站项目以及提供能源储 存、能源效率、智能微电网及能源配送解决方案予其客户及合营企业夥伴.本集团 亦从事印刷电路板之制造及销售. 5.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为451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须予披露交易」 指 根斩N组件销售协议进行之全部交易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江苏东N组件销售 协议」 指 南京协鑫新能源 (作为客户) 与江苏东N光伏 (作为供应 商) 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就供应100,000,000瓦的250 瓦、255瓦、260瓦、300瓦、305瓦及310瓦太阳能组件订 立之协议 「江苏东N光伏」 指 江苏东N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
4 C 「南京协鑫新能源」 指 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 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1/240港元 (相等於0.00416 . 港元) 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指 百分比 在本公告中,所采纳的人民币与港元金额之间的换算率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的通行 汇率,即人民币1元兑1.2643港元.有关换算并不表示人民币兑港元款额实际可按该汇率 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唐成 香港,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朱共山先生、唐成先生、张国新先生、胡晓艳女士及叶森然 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及沙宏秋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勃 华先生、徐松达先生、王彦国先生及李港卫先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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