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7-01-31 |
2012 年7月13 日, 佛山中院二审 驳回李某一方的上诉, 维持原判. 案 件二审受理费 1600.47 元由受害人李某 负担.
2012 年8月25 日, 李某终因医治 无效死亡. 今年
1 月, 李某的妻子陶某凤等 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要求车主承 担连带责任. 经再审审查后, 广东高 院决定予以提审. 庭审中, 李某的妻妹陶某芬称, 一 审判决生效后, 虽然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由于查不到代驾司机的财产, 至今一 分钱都没拿到.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 郭某光既是涉 案车辆的所有人, 也是使用人. 从运行 支配来看, 虽然车主郭某光喝了酒, 但 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 郭某俭 是应郭某光的要求来代驾的, 车辆运 行的目的地也受郭某光指示;
从运行 利益来看, 郭某俭驾驶车辆的目的并 非为其个人利益, 而是送郭某光回家, 郭某光享有运行利益. 郭某俭出于朋 友情分帮忙, 不计取报酬, 属于义务 帮工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十三条规定, 帮工人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 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 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作为驾驶人、 同时又作为帮工人的郭某俭在交通责任 认定中为全责, 属重大过失, 郭某光系 被帮工人, 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 广东高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远斌) 新华社广州
11 月6日电 (记者毛一竹)
6 日上午, 广东省政府 原副秘书长、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 主任谢鹏飞, 因涉嫌受贿罪在广州市 白云区人民法院由潮州市中级法院开 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 谢鹏飞涉嫌 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
1403 万元、 港币
240 万元、 美金
21 万元. 该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 贿赂工作局侦查终结, 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因谢鹏飞关押在广东省看守 所, 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市 白云区人民法院庭审. 检察机关查明, 谢鹏飞
2001 年至2012 年担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 书长兼省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党组书 记期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本人 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肇 庆诗扬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少武等人 (均另案处理) 谋取利益, 涉嫌受贿 事实共
20 宗.
2010 年至
2012 年期间, 谢鹏飞 应郑少武请求, 要求高新区领导对诗 扬房地产公司变更用地性质以及后续 开发房地产等问题给予关照, 后又多 次致电高新区领导, 督促推进相关审 批手续的办理. 期间, 谢鹏飞收受肇 庆诗扬房地产有限公司
735 万元人民 币.
2006 年至
2012 年期间, 谢鹏飞 为中国泰发集团董事长徐吉华购买广 州增城碧桂园别墅寻求打折, 又为泰 发集团在珠海兴建
10 万吨级煤炭码 头等事项, 为徐吉华的广州天水大厦 出售及债权债务等, 要省发改委、 政 法委等有关部门对徐的公司予以关 照. 徐吉华贿送谢鹏飞
126 万元人民 币、
100 万元港币、
20 万元美金.
2008 年至
2012 年, 谢鹏飞要求 省发改委部门领导及惠州市、 惠东县 政府的领导等对行贿人黄志昂的公司 深圳兄弟高登投资有限公司在惠州投 资双月湾大型旅游项目给予关照, 对 该项目的建设提供帮助. 为表示感 谢, 黄志昂贿送谢鹏飞
206 万元人民 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