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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F
0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2687―2016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Evaluating standard of resource conserving public institution (the demonstrative unit) 文稿版次选择
2016 -
06 -
15 发布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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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实施 安徽 省质量技 术 监督 局发布DB34/T 2687―2016 I 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安 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安徽中心)、安徽省节能监察中心、安徽建筑大学(建筑节能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筑能效控制与评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三川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蚌埠市工 商质监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卫坪、孙富康、张辉、沙宏年、孙强、张娟、陈镇、张家福、张军、姜锋、 刘永政、李保、黄毅、陈磊. DB34/T 2687―2016
1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约型公共机构的相关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和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的评价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9118 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T
1614 公共机构节能通则 DB34/T
2686 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118、GB/T
29149、GB
50189 和DB34/T
1614、DB34/T 268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参加等级评定的公共机构应符合 DB34/T
2686 标准要求.
5 评价方法和等级评价 5.1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由能源资源消费、节约管理、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节约用水、绿 色消费和附加评价六个部分组成. 5.2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总分
110 分;
其中,基础评价单元
100 分,附加评价单元
10 分. 5.3 节约型公共机构依据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且在条款 6.1.
1、6.1.
2、6.1.
3、6.2.
4、6.5.2 评价 得分均不得为
0 分. 等级划分见表1. DB34/T 2687―2016
2 表1 节约型公共机构等级划分 序号 评价总分 等级1≥70分市(县)级节约型公共机构
2 ≥75分 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
3 ≥80分 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4 ≥85分 推荐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5.4 用能量和用水量指标的计算方法见附录 A.
6 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 6.1 能源资源消费指标 6.1.1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近二年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得12 分;
未完成,得0分. 6.1.2 用能量指标 6.1.2.1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费指标依据上年度全省同类型公共机构平均值按以下要求评分: ――不大于平均值 90%的,得6分;
――大于平均值 90%、不大于平均值的,得5分;
――大于平均值、不大于平均值 120%的,得4分;
――大于平均值 120%的,得0分. 6.1.2.2 人均能源消费指标依据上年度全省同类型公共机构平均值按以下要求评分: ――不大于平均值 90%的,得6分;
――大于平均值 90%、不大于平均值的,得5分;
――大于平均值、不大于平均值 120%的,得4分;
――大于平均值 120%的,得0分. 6.1.3 用水量指标 人均水资源消费指标依据上年度全省同类型公共机构平均值按以下要求评分: ――不大于平均值 90%或评为本地区节水型单位的,得6分;
――大于平均值的 90%、不大于平均值的,得5分;
――大于平均值、不大于平均值 120%的,得4分;
――大于平均值 120%的,得0分. 6.2 节约管理 6.2.1 管理组织 6.2.1.1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得0.5 分;
6.2.1.2 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确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管理工作,得0.5 分. 6.2.2 管理制度与实施 DB34/T 2687―2016
3 6.2.2.1 制定年度节约能源资源实施方案,明确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得0.5 分;
6.2.2.2 建立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得0.5 分;
6.2.2.3 近二年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奖惩,得1分;
6.2.2.4 制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节能、节水、计量、资源循环利用等管理制度,制定
1 项得 0.5 分, 累计最高得
2 分;
6.2.2.5 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具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得1分. 6.2.3 宣传培训 6.2.3.1 每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节能、节水等宣传活动,得1分;
6.2.3.2 每年组织参加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开展的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得1分;
6.2.3.3 每年组织能源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
2 次以上节能、节水等岗位培训,得1分;
6.2.3.4 每年组织
1 次以上面向干部职工的节能、节水等知识培训或讲座,得1分;
6.2.3.5 参加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节水等培训,得1分. 6.2.4 能源资源计量 6.2.4.1 获得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得4分;
获得市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得2分;
6.2.4.2 未获得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按以下要求评分: ――实施能源资源分类计量,得1分;
――实施能源资源分户计量,得1分;
――实施能源资源分区计量,得1分;
――实施能源资源分项计量,得1分. 6.2.5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和公示 6.2.5.1 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和分析,得0.5 分;
6.2.5.2 有二年以上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得1分;
6.2.5.3 按季度进行能源资源消费数据分析,得1分;
6.2.5.4 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求,近两年来定期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数据真实、完整,得2分;
6.2.5.5 定期公示能源资源消费情况,得0.5 分. 6.2.6 能源审计 6.2.6.1 每五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得1分;
6.2.6.2 根据能源审计结论,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实施,得1分. 6.2.7 用能设备运行管理 6.2.7.1 重点用能设备、系统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得1分;
6.2.7.2 建立详细的用能设备、设施台账,得1分;
6.2.7.3 近二年的用能系统运行和巡视检查记录齐全,得1分;
6.2.7.4 用能系统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有相应记录和报告,得1分. 6.2.8 能耗监测 6.2.8.1 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管,得1分;
6.2.8.2 系统具有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公示等功能,得0.5 分. DB34/T 2687―2016
4 6.2.8.3 系统与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得1.5 分. 6.2.9 公务用车管理 6.2.9.1 未配备公务车辆的单位,执行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建立车辆使用记录,得2分;
6.2.9.2 配备公务车辆的单位,按以下要求评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得0.5 分;
――规范车辆使用管理,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建立统计台账,得1分;
――按照相关规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汽车的,得0.5 分. 6.3 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 6.3.1 围护结构 6.3.1.1 建筑物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得3分;
经论证不具备改造条件 的既有建筑,不存在外墙面空鼓、脱落、破损等严重影响节能的现象,得1.5分;
6.3.1.2 采取必要、合理的遮阳措施,得1分. 6.3.2 供暖和空调系统 6.3.2.1 采用合理的供暖设施,并配备必要的传感器、计量和调控装置,得2分;
除符合 GB
50189 规定的条件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否则得
0 分;
无供 暖设施的,得2分. 6.3.2.2 采用合理的空调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传感器、计量、调控装置,得2分;
对于采用集中空调 系统的,机组性能系数应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否则得
0 分;
对于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其性能系数应 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否则得
0 分;
对于采用分体空调的,能效等级应达到
2 级以上,否则得
0 分;
无空 调系统的,得2分. 6.3.3 采光和照明系统 6.3.3.1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措施,得0.5分;
6.3.3.2 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达到 100%,得2分;
6.3.3.3 公共场所合理采用分时分区、声光感应等智能控制措施,得1分;
6.3.3.4 严格控制室外景观照明,得0.5 分. 6.3.4 其他用能系统 6.3.4.1 配电、电梯、水泵等用能设备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得1分;
6.3.4.2 办公电器、通风机、电热水器等用能设备使用能效等级为
2 级以上的产品,得1.5 分;
6.3.4.3 变压器负荷率在合理范围,得0.5 分;
6.3.4.4 三相负荷平衡分配,得0.5 分;
6.3.4.5 采用抑制谐波措施,得0.5 分. 6.3.5 太阳能利用系统 6.3.5.1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生活热水总用量的 20%,得3分;
低于 20%的,得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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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3.5.2 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发电量不低于建筑总用电量的 2%, 得3分;
低于 2%的,得1.5 分. 6.4 节约用水 6.4.1 节水器具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使用率 100%,得3分. 6.4.2 节水管理 6.4.2.1 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得2分;
6.4.2.2 对供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护,记录完整,得1分;
6.4.2.3 供水管线、设施漏失率≤ 4%,得1分;
6.4.2.4 绿化采用高效浇灌方式,得0.5 分;
6.4.2.5 铺设透水地面或地面采取透水措施的,得0.5 分. 6.5 绿色消费 6.5.1 绿色采购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 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得2分. 6.5.2 绿色消费行为规范 6.5.2.1 制定绿色消费行为规范,得0.5 分;
6.5.2.2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室内空调温度设定标准要求,得0.5 分;
6.5.2.3 设置计算机、打印机等用能设备节电,空调温度设定,节约用水,节约粮食、文明就餐等提 醒标识;
每类得 0.5 分,共2分;
6.5.2.4 使用再生办公用品,得0.5 分;
6.5.2.5 控制使用纸杯、一次性餐具等一次性用品,得0.5 分;
6.5.2.6 鼓励采取公共交通、公用自行车等低碳出行方式,得1分. 6.5.3 资源循环利用 6.5.3.1 对废纸、废旧电子产品、危险废弃物等主要废旧用品进行分类回收,得0.5 分;
交由相应资 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的,得0.5 分;
6.5.3.2 对餐厨垃圾设置单独回收装置的,得0.5 分;
采取就地资源化利用措施或交由相应资质的企 业进行回收处理的,得0.5 分. 6.6 附加评价单元 6.6.1 市场化节能模式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进行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的,得1.5 分. 6.6.2 非传统水源利用 合理使用雨水或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技术的,得1分. 6.6.3 可再生能源利用 DB34/T 2687―2016
6 合理利用浅层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得1分. 6.6.4 新能源汽车 6.6.4.1 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得0.5 分;
6.6.4.2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得0.5 分. 6.6.5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积极采用其他节能、节水等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改造,取得明显成效,每项得 0.5 分,最高得 1.5 分. 6.6.6 绿色建筑 6.6.6.1 获得绿色建筑
1 星,得0.5 分;
6.6.6.2 获得绿色建筑
2 星,得1分;
6.6.6.3 获得绿色建筑
3 星,得1.5 分. 6.6.7 定额管理 6.6.7.1 制定定额管理制度的,得0.5 分;
6.6.7.2 实施定额管理有成效的,得0.5 分. 6.6.8 创新举措 6.6.8.1 在节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