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7-17 |
2000 万元.
4、执行事务合伙人:大成基金.
5、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对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以企业登 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6、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三年,但根据合伙企业经营需要,经 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主决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延长一年.
五、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
1、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 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全部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
2、咨询委员会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控制投资风险,在合伙企业成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组建一个至少为
10 人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的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3 名咨询委员会成员, 其余的由其他合伙人每家委 派1人.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审核批准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及投资项目退出之 事宜;
决定项目可分配收入是否进行循环投资的事项;
决定项目投资的资金划转;
向全体合伙人定期报告投资事务的管理和进展情况;
建立合伙企业投资管理、投 资决策、风险管理等投资管理制度等其他由咨询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咨询委员会对于管理事项进行决议时, 须经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后方为有 效决议,投资事项须全体成员 3/4 以上同意后方可对外投资.咨询委员会通过的 决议是最终决议.咨询委员会独立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议案,不受推荐方或其他 方干涉.
3、管理费用 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满三年为止,合伙人应每年按其认缴出资总额的 1.5% 为标准,按年度向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支付管理费.
4、投资业务 进行项目投资时,单个项目投资额尽可能控制在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20%以下,如有超额投资需求,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5、可分配资金的分配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取得的可分配资金一般不用于再投资, 应于取得之后的 九十天或此后的合理时间内尽快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范 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发放过桥贷款等方式进行债权投资的, 过桥贷款发放后十二个 月内收回的过桥贷款本金及收益资金可以用于再投资. 从某一投资项目取得的可分配资金按照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 人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而分配, 并将其中普通合伙人的所占部分分配给普通合 伙人,其余的部分应在合伙人间进行分配.
6、合伙企业清算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除非代表实缴出资总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决 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本基金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 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 算期内本基金应当向清算人支付公平价格的清算费用. 清算期为一年, 清算期结束后按照未能变现的非货币资产按照合伙人会议决 议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和分配.
六、合伙企业的投资模式 合伙企业投资目标是实现资本增值, 主要手段是对中国境内的非上市公司进 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为促成投资标的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在二级市场 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