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8-01 |
释义: 1.华光股份:指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惠联热电:指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 3.惠联垃圾热电:指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 4.国联集团:指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国联环保:指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国联财务:指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为惠联热电及惠联垃圾热电向国联集团、国联环保及国联财务 申请贷款,2011 年预计金额详见下文.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华光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上关联董 事王福军、蒋志坚、张伟民回避了表决.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中惠联热电发生的关联交易还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惠联热电有 限公司和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向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国 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银行 基准利率.2011年预计发生金额如下:
1、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 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 类型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金额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转账 不计利息
19000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还贷借款 不计利息
15000 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 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
17500 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贷款 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
19000
2、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 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 类型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金额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还贷借款 不计利息
5000 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 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
5000 由于国联环保是华光股份的控股股东、国联财务和华光股份属于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国联集团控制, , 因此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规则》 ) 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了《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 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与会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 项议案. 其中惠联热电与国联集团、国联环保和国联财务有之间的关联交易,还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2)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3)法定代表人:王锡林 (4)注册资本:800000 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从事资本、资产经营,以及代理投资、投资咨询和投资服务 (6)与华光股份的关联关系: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2)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3)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4)注册资本:16600 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环保行业、能源行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的投资;
成套发电设备、环保能源设备、普通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的销售;
环保能源设备、 电站、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及相关设备的技术开发、培训、咨询服务 (6)与华光股份的关联关系: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44.55%的股份
2、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刘清欣 (4)注册资本:12000 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
为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鱼 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 (6)与华光股份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50% 75% 10.83% 50.83% 65.85% 100% 44.95% 国联集团 国联环保 国联信托 国联财务 华光股份 33.33% 5% 惠联热电 惠联垃圾热电
1、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国联集团和国联环保的强大实力,以及国联财 务在集团内部具有的资金优势,解决惠联热电及惠联垃圾热电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流 动资金的需要.
2、关联交易对华光股份的影响 本次交易可以保证两家电厂的日常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取得较好的生产效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钱志新、何木云、张燕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生产实际需要,有利于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未损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4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