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7-02-08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表明不会就因本 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1116)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 出售富成4,600,000股股份 本公司财务顾问 南华融资有限公司 出售4,600,000股富成股份 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本公司 (作为卖方) 与独立第三方订立一项股份出售协议,,

本 公司同意促使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新光向该独立第三方出售富成3,200,000股股份,占富成 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63%,每股作价新台币12.50元 (相等於约2.95港元) ,总代价为现金新台 币40,000,000元 (相等於约9,430,000港元) ( 「先前出售事项」 ) .有关事宜可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 零零六年十月三日之公布. 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本公司与另一名独立第三方 ( 「买方」 ) 订立一项买卖协议,,

本 公司同意促使新光向买方出售富成1,400,000股股份,占富成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34%,每股作 价新台币12.50元 (相等於约2.95港元) ,总代价为现金新台币17,500,000元 (相等於约4,120,000 港元) ( 「出售事项」 ) . 须予披露交易 待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完成后,本公司透过新光出售富成合共4,600,000股股份,占富成 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0.97%.本公司於富成之实益股权由39.48%减少至约28.51%,本公司仍持 有富成11,960,000股股份.待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完成后,由於本公司透过新光仍然成为 富成之单一最大股东及本公司仍然控制富成之董事会,故富成继续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基於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之代价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4)条) 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 条及第14.23条合并计算后超过5%但少於25%,根鲜泄嬖虻14章,出售事项构成须予披露 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通知及刊登之规定.本公司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 载有 (其中包括) 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 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 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本公司 (作为卖方) 与独立第三方订立一项股份出售协议,,

本公 司同意促使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新光向该独立第三方出售富成3,200,000股股份,占富成全部 已发行股本约7.63%, 每股作价新台币12.50元 (相 等於约2.95港元) , 总代价为现金新台币40,000,000元 (相等於约9,430,000港元) ( 「先前出售事项」 ) .有关事宜可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 六年十月三日之公布.先前出售事项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完成. 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本公司与另一名独立第三方 ( 「买方」 ) 订立一项买卖协议,,

本公 司同意促使新光向买方出售富成1,400,000股股份,占富成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34%,每股作价新 台币12.50元 (相等於约2.95港元) ,总代价为现金新台币17,500,000元 (相等於约4,120,000港元) ( 「出 售事项」 ) .出售事项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完成. 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之代价乃参考富成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之资产净值计算,并由本公 司与有关买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董事认为,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之代价均属公平合理, 且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亦请参阅下文 「进行先前出售事项 及出售事项之原因以及所得款项净额用途」 一节. 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对本公司於富成股权之影响 待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完成后,本公司透过新光出售富成合共4,600,000股股份,占富成全 部已发行股本约10.97%.本公司於富成之实益股权由39.48%减少至约28.51%,本公司仍持有富 成11,960,000股股份.富成之董事会目前由五位董事组成,其中四位乃由本公司透过新光委任. 待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完成后,由於本公司透过新光仍然成为富成之单一最大股东及本公 司仍然控制富成之董事会,故富成继续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富成在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完成前、紧随先前出售事项完成后,以及紧随先前出售事项及 出售事项完成后之股权架构如下: 在先前 紧随先前 出售事项及 紧随先前 出售事项及 出售事项完成前 出售事项完成后 出售事项完成后 富成股份 % 富成股份 % 富成股份 % 本公司 16,560,000 39.48 13,360,000 31.85 11,960,000 28.51 有关买方 - - 3,200,000 7.63 4,600,000 10.97 台湾美亚* 9,600,000 22.88 9,600,000 22.88 9,600,000 22.88 富成其他股东 15,788,500 37.64 15,788,500 37.64 15,788,500 37.64 合计 41,948,500 100.00 41,948,500 100.00 41,948,500 100.00 台湾美亚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於本公布日期,其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间接实益拥有75% 权益. 有关富成之资料 富成於二零零二年七月注册成立为私人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开发及制造汽车 (例如轿车、电单 车、跑车及货车) 铝合金车轮及锻造车轮. 以下为富成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年之经审核财务 业绩概要 (根ㄍ迤毡榻邮苤峒圃) : 截至 截至 二零零四年 二零零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新台币千元) (新台币千元) 营业额 254,352 213,195 毛利 15,465 (11,138) 除税前及未计非经常项目前溢利 (亏损) (105,048) (109,822) 税项 27,455 4,226 除税后及计入非经常项目后溢利 (亏损) (77,593) (105,596) 进行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之原因以及所得款项净额用途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加工及制造各类型钢板及钢管,大部份透过间接出口销售至海外市场供应 客户生产电脑、消费电子及通讯产品、运动器材及家庭用品零件与汽车零件. 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年,富成分别录得净亏损新 台币77,593,000元 (相等於约18,288,670港元) 及新台币105,596,000元 (相等於约24,888,977港元) . 董事认为富成仍处於业务发展阶段及正巩固与客户之关系.董事相信,透过出售本公司於富成 之部分投资,本公司可减轻营运风险及更利於分配资源至本公司其他业务.在先前出售事项及 出售事项完成后,本公司仍然实益拥有富成约28.51%权益.由於本公司透过新光仍为富成之单 一最大股东,且本公司继续控制富成之董事会,故富成继续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本公司将继 续将富成之财务业绩合并至本身账目.因此,倘富成之财务业绩有所改善,本集团在日后将仍 可摊占富成之溢利 亏损.故此,董事认为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 利益. 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估计为新台币57,500,000元 (相等於约13,600,000港元) . 依董事意思,所得款项净额将主要用作为本公司新增营运资金. 先前出售事项与出售事项对本公司之综合财务影响 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 (紧接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完成前) ,富成之资产净值估计为新台币 369,008,852元 (约相等於86,975,386港元) .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之总代价新台币57,500,000 (约 相等於13,552,750港元) 与本公司根惹俺鍪凼孪罴俺鍪凼孪畛鍪壑怀伸抖懔懔昃旁铝 日之资产净值之10.97% (为新台币 40,480,271元 (约相等於 9,541,200港元) ) 之差 额约为新台币 17,019,729元 (约相等於4,011,550港元) ,将被视作本公司之一项收益处理.因此,在完成先前出 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后,本公司将就出售录得收益约新台币17,020,000元 (约相等於4,010,000港元) , 而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将按相同金额增加. 上市规则涵义 基於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之代价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4)条) 按照上市规则第14.22条 及第14.23条合并计算后超过5%但少於25%,根鲜泄嬖虻14章,出售事项构成须予披露交易, 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通知及刊登之规定.本公司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 (其中 包括) 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美亚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本公司根蚵粜槌鍪1,400,000股富成之股份 「富成」 指 富成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谢窆闪⒅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与本公司、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 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概无关连之公司或 人士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主板之证券上市规则 「先前出售事项」 指 本公司根懔懔昃旁铝罩槌鍪3,200,000股富成之股 份,详情载於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刊发之公布 「买方」 指 根蚵粜槲怀晒煞葜蚍街幻懒⒌谌 「买卖协议」 指 本公司与买方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订立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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