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7-02-23

6. 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 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 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三)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 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 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3. 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经营成果真实, 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九 条所列的以下重大违法行为: 1.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

2.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 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公司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

3.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4. 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

5.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4 户.

(六)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本次配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2. 公司控股股李振国、 李喜燕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春安承诺将按其持股比例以现金方 式全额认购本次配股的可配售股份;

3. 公司本次配股将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四、公司本次配股符合《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2月17 日发布的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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