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7-02-26
1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4 年6月26 日经公司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暨2013 年年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企股沪总字第

019035 号(市局) .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10 月7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2,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为 22,000,000 股,于1994 年3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向境 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70,000,000 股,于1994 年4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AHI AUTOMATION INSTRUMENTA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广中西路

191 号,邮政编码:20007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9,286,890 元. 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可以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 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2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 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完善公司运行机制,大力推行科技进步,把公 司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多元化的,现代化大型自动化仪表企业.公司的 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追求利润最大 化,以增加全体股东收益.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设计、制造自动化控制系统、自动化仪器仪表及其元器件和成套装Z、与上述 业务相关的机电产品和工艺配套件,集成自动化仪器仪表及其成套装Z,销售自产 产品;

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

从事自动化系统 设计、 集成;

提供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与咨询. (涉及行政许可及资质要求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和资质后开展经营)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 营) .

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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