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03-11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 受理日期:2017 年6月29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巨鹿县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邢台市巨鹿县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河北德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昊谦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 宋娇娇 北京市炜衡(石家 庄)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辛集市兴源活性炭厂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郝运柱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18-002 4. 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
2014 年起建立购销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被告为 原告提供活性炭或者炭化料,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货品单价、供货量及 质量标准等具体事宜.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分别履行了供货及付款义 务.自2016 年2月起,被告停止向原告供货.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3月17 日就实际供货数量进行了核对,原告共计向被告预付货款 18,536,106.67 元, 而被告实际供货结算总金额为 13,580,203.00 元, 被告应退还原告预付款 4,955,903.67 元.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未履 行返还货款的义务. 综上,被告自
2016 年2月起不再履行合作协议书,亦未再向原 告提供产品,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并退还预付款均遭到了被告各种 理由的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 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相应款项.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货款 4,955,903.67 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305,362.86 元人民币;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261,266.53 元人民币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增值税发票开具义务, 金额为 1,884,502.00 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告编号:2018-002 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批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批露而未批露的诉讼事 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此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 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 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 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诉讼状 河北德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