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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
11 期(总第
83 期)
2015 年12 月30 日出版 主任:傅秀菊 副主任:尤小波 委员:张建斌 傅春芳 吕联传 陈雅琪 韩诗莹 陈嘉佳 蔡亚娟 阮贞艳 赵闽琴 王若君 罗雄主编: 尤小波 副主编:张建斌 编辑出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部地址: 民族路
33 号 责任编辑:杨彦杰
电话:2667560 邮编:361001 【厦思政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02) 关于陈雅琪等任职的通知.07) 关于朱志胜等任职的通知.07) 关于下达
2015 年思明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通知.08) 关于潘一君等任免职的通知.16) 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8) 关于傅春芳等任免职的通知.19) 【厦思政征文件】 关于确定鼓浪屿整治提升项目房屋搬迁范围的公告.19) 【厦思政办文件】 转发思明环保分局关于思明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2015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20) 关于宝龙国际中心工程 9・7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3) 转发区市政园林局关于思明区瓶装燃气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3) 关于转发厦门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29)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思明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2) 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政企通互动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7) 【政务信息】39) 【区政府大事记】42) 【人事与机构】43) 【目录索引】
2015 年11 月区政府文件目录索引. 43) 编辑委员会名单
02 各街道办事处 , 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 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 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的意见》(闽政〔2014〕58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 2015〕173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具 体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 一项托底线、 救急难、 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等
8 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 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一个分工负责、 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 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为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 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 救助 ;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
教育部门负 责教育救助 ;
民政部门、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
人 社部门负责就业救助;
红十字会配合政府开展重特大 疾病医疗人道救助. 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 救助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 制度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救助.促进救助政策向适度 普惠型延伸,救助对象向低收入家庭、计生特殊家庭、 支出型贫困家庭和非户籍人口拓展.推行社会救助信 息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协调 发展,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不断提高综合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救助效率.(责任 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建设局、 人社局、红十字会,各街道办事处)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 统筹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整体合力,切实保 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禁止不按程序规定直接将任 何群体或个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一)对具有我区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 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 保障. 对具有我区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可申请 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 办事处)
(二)对具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 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 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 困人员供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厦思政〔2015〕122 号 厦思政文件
03
(三)对我区辖区内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 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各街道办事处)
(四)在城市居民基本医保、城市居民大病保险 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 优抚对象、革命 五老 人员、享受 40%救济的
60 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 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医疗救助 第一类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成员,为第二类救助对 象.其中,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资助参加医疗保险、 住院救助、门诊救助、日常救助、二次救助;
第二类 救助对象,酌情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给予住院救助.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 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对本区户籍重点优抚对象 (含革命 五老 人员) 、 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 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返贫的 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保障制度外的红十字重特大 疾病医疗人道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人社局、 卫计局、红十字会、残联)
(五)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 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 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教育救助.(责 任单位: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 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建设局)
(七)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 并在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 人员:男性年满
50 周岁以上、女性年满
40 周岁以上 的城镇居民;
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享受我区最低 生活保障的人员;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 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退养渔民和被征地 人员;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给予 就业救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民政局,各街道 办事处)
(八)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 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 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其中,具有我区户籍或持 有我区居住证(暂住证)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家庭或 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向厦门市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 理机构申请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 各街道办事处)
三、科学制订社会救助标准 坚持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原则,实行社会救助标准一体化.
(一)最低生活保障 健全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的调整机 制,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6%~ 42%确定,并根据低 收入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按时发放月度、年度临时 价格补贴. 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丧失劳动 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成年人、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单亲家庭 成员,每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 20%的保障金.再对 其中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重 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每月按低保标准的 20%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 局、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二)特困人员供养 属未成年人(孤儿)的,供养标准按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 2.5 倍确定;
其他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按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倍确定,分散供养标准按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 140%确定.(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04 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受灾人员救助 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数量和分布等情 况,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保障救灾物资的应 急供应.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生活救助,按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倍确定(按天数计算);
灾后过渡 期的生活救助, 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40% 确定 (按 天数计算);
因灾遇难人员及住房倒损的,有政策性 保险的按保险协议理赔,其他的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给 予抚慰和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各 街道办事处)
(四)医疗救助 1. 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 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参加城市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区政府给予全额资 助.低收入家庭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有困难的,由区人民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2. 住院、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的,门诊、住院 属医保目录内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一类救助 对象中的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比例为 100%;
其余救 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95%.年救助一般限额,门诊 为3000 元,住院为4万元.以上范围内的救助费用 通过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一站式 自动结算. 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 确实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 可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住 院建议,经调查审核后,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定额 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医疗机构对符合《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所发生医疗费用, 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对符合《厦门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救助对象,按该办法实施定额救助,原则上每 人每年救助1次.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红十 字会,各街道办事处)
(五)教育救助 1. 一般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教育救助 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 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 生活需求.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具有接受 教育能力的 6-15 周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 送 教上门 服务;
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按规定标准进行救助;
对公办幼儿园、集 体办幼儿园和合格民办幼儿园(指愿意接受协调实行 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幼儿 (不含小小班) 按规定标准给予保育教育费救助;
对高等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励 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 校实施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制度措施. (责任单位: 区教育局、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2. 圆梦助学 专项救助:对我区最低保障家 庭、低收入家庭的学生通过 圆梦助学 给予专项救 助.其中,本科与研究生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
10000 元, 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
8000 元;
大专类 : 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
8000 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 年资助
6400 元;
高中与中专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 资助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