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03-28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保荐人 傅承,陈佳 被保荐公司名称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青松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发展大厦 B 座 联系电话 010-68466145 联系人 戴启波、王维超、王燕云 根据《证券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证券 )作为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电重工 、 公司 或 发行人 )2014 年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电重工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4 年12 月1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现就

201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 根据华电重工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已与华电重工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2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持续督导工作 与华电重工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发表声明的,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对上市公司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 项.

5 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现场回访交流、现 场检查等方式履行了必要的督导义务.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并核查了华电重工执行公司章程、三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相关 制度的履行情况.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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