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04-04 |
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出质债权
1、丙方以其基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而享有的担保期限内的租金债权向甲方作质押担保,以保障甲方主合同 债权的实现.
2、出质债权概况: 债权金额:暂定人民币 1.5 亿元,最终以甲方、乙方的工程验收决算金额为准. 丙方承诺以其所持有的自
2015 年6月1日起至
2018 年5月31 日止的租金收入及孳息质押提供担保,租金收入总体金额不小于债权金额. ( 二)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甲方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 ( 三)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消灭. ( 四)担保效力 本担保为对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担保,并不得因任何临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担保债务或任何其他暂时履行 义务的事项而得以解除;
独立于乙方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担保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不受该等其他担 保的损害或影响,且不受该等其他担保解除、再转让或免除的影响. 当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租赁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催告或提起给 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 ( 五)担保落实
1、资金监管 本合同签署当日,丙方与甲方人员共同在双方认可的石家庄市银行机构开立共管账户, 并办理共管手续. 共管账户须不可提现、不开通网银、不办理通存通兑,非经共管双方共同办理手续,共管账户资金不得动用. 账户的共管期限为自开立之日起至主债务消灭. 自2015 年6月1日起至
2018 年5月31 日止期间出质债权租金由租赁合同债务人直接支付至共管账户;
共管期间,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随时向开户银行了解余额及变动情况.
2、本合同签署后
2 日内,丙方将出质事项书面通知租赁合同全部债务人,并保证该通知已有效送达租赁合同 债务人,并取得租赁债务人的回执交给甲方.
3、本合同签署后
3 日内,丙方将所持有的出质债权全部权利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及附件、借据、欠 条等原件)及租赁合同债务人接受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的证明文件( 须租赁合同债务人签字确认)交付给 甲方,自此,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
四、本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 一)本协议约定了对主合同下公司应收工程款的保障,能够有效降低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 二)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对甲方或丙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 一)本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存在最终金额与协议金额不一致的风险;
( 二)本协议下的担保来源为丙方所持有的自
2015 年6月1日起至
2018 年5月31 日止的租金收入及孳息, 在此期限内,存在丙方的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延迟或不缴纳租金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 债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 月15 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4-097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14 年12 月13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发布的 《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的公告》 ( 公告编号:2014-092)部分内容有误,现更正如下: 原《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4-092)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