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7-04-04

3 4. 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濮阳市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周瑞庆 注册资本:5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0 年6月3日经营范围:煤化工项目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 5. 洛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洛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洛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洛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孟津县城关镇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张世芳 注册资本:5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0 年6月3日经营范围:乙二醇的生产与销售,煤化工项目投资,项目管理. 三三三

三、 、 、 、质押人 质押人 质押人 质押人通 通通通辽金煤 辽金煤 辽金煤 辽金煤、 、 、 、质权人 质权人 质权人 质权人河南煤业 河南煤业 河南煤业 河南煤业拟签订 拟签订 拟签订 拟签订的 的的的《 《 《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 》 》 的的的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指 河南煤业 )乙(指 通辽金煤 )双方为永金投资的股东,双 方各持永金投资 50%的股权.

2、甲方为支持永金投资下属的永城、安阳、濮阳、洛阳和新乡五个全资子 公司(以下简称 乙二醇项目公司 )乙二醇项目的生产建设,委托金融机构分 别向每个乙二醇项目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7 亿元借款,甲方向乙二醇项目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合计最高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的贷款 (以下简称 项目贷款 ) .

3、甲乙双方同意:上述项目贷款期限届满,在五个乙二醇项目公司不具备 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为乙二醇项目公司重新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但 上述贷款需在每个项目达产后五年内还清.

4、 永金投资同意以其所有可抵押资产及下属乙二醇项目公司建成后的所有 可抵押资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对上述项目贷款的抵押担保.

5、为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作为甲方、金融机构与乙二醇项目公司就上述项目贷 款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 委托贷款协议 )的担保合同.

4 第一条 质押股权 乙方将其持有的永金投资 50%的股权 (以下简称 质押股权 ) 质押给甲方, 作为乙二醇项目公司履行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为乙二醇项目公司在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偿 还和支付的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的本金的 50%、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包 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 第三条 质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期间,自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协议 项下债务完全清偿而消灭之时止. 第四条 质押股权的收益及转让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内的收益归质押 人所有.

2、乙二醇项目公司逾期还款超过一个月的, 质权人有权选择以质押股权的 收益优先受偿该乙二醇项目公司债务.

3、质押人转让、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应事先征得质权人 的书面同意;

未事先征得书面同意,质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如因此给质权人 造成任何损失,质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质押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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