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7-04-09 |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10 月21 日, 公司收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2016)渝0113 民初
11867 号】及传票,原告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 司就其与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巴南燃气小区工程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本次 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10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7 年5月16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13 民初
11867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 司工程款 27,610,667.96 元;
2.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27,610,667.96 元为本金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 自2016 年10 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驳回原告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本次判决为 一审判决,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13 民初
11867 号.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5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