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04-10 |
4 ― 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 《装卸油品 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开展整治.
三、整治内容 整治范围: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 用的企业(单位)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场所,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医院 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制备和储存场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 (储存) 、 运输、 使用企业(单位) . 1. 对下列五种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 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 经营、 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石油库设 计规范》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 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5 ― (5)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 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 》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 对下列十六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 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 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 超量储存的. (2)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3)不符合消防安全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 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4)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 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 瓶组的. (5)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 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过程中与 禁配物混装混运的. (6)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 (7)未制定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
6 ― (8)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 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9)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 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10)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 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 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 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 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的. (11)未根据不同的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对危险化学品 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 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 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 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 对桶装物料仓库、 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未设置品种标 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 (12)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 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13)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 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