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7-04-13 |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审议前
3 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 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承诺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四号》的 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所以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1、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国新能源集团下属公司国新正泰目前盈 利能力较低,资产状况较差,不具备注入公司的条件,注入公司将不利于维护公 司及股东权益. 本次豁免国新能源集团承诺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对公司 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 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豁免国新能源集团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因此,监事会同意豁免国新能源集团此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4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