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8-28 |
2019 年1月9日发布实施的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 更好地适应社会团体的发展及团体标准化工作需求, 经清远市质 量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对原《清远市质 量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 的管理办法予以发布,特此通知.
清远市质量管理协会
2019 年4月10 日 清远市质量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 、 《关于深化标 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国发〔2015〕13 号) 、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国标 委联〔2019〕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等协调互补的团体标准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满 足行业发展需要,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清远市质量管理协会(以 下简称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 准,并由本协会组织审查、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统一管理本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 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从理事单位和 协会专家库专家中选取. 第六条 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 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及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 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 准应符合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有利于合理化开发和专利技术的转化.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 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 第八条 提案
(一)提出 1)由会员单位或相关市场主体联合
2 家及以上单位提出团体标准 提案.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二)调研 团体标准由协会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调研,经调研确认提案可行时, 由提出单位提交立项申请. 第九条 立项
(一)审查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立项申请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参 与投票成员 2/3 以上赞成票的提案方可进入立项公示阶段.
(二)立项公示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期一周,广泛征求意见,协会 负责所征求意见的处理.
(三)公示期无反对意见,或不影响立项时,可视为立项通过. 第十条 立项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 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标准 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 需报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组负责开展项目相关的调研工作,包括对相关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信息的查阅、项目的特性指标调查等.负责起 草标准草案, 在起草成员单位内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 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组应通过协会官方网站、传真、电子邮箱等方 式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 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30 日,逾期未收到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组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 审稿,提交技术审查.由协会组织专家组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按 技术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分析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提交的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审 查人员不得少于
5 人,获得审查委员会 3/4 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协会对通过的团体标准报批稿,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 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时,应组织调查并回复. 第十六条 协会对公示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封面格式应符合《团体标准管 理规定》 (国标委联〔2019〕1 号)的附件要求.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T/QYZL XXX―XXXX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 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二十条 协会应当公开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信息,涉及的必要专 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自立项通过之日起一般为
12 个月, 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
3 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后周 期可延长
6 个月,超过
18 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 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 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主要来源: a、由项目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b、当地省、市级政府部门的支持经费. c、协会组织筹集经费.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 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 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在全国标准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组织项目参与单位,开展对团体 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 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