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7-04-15 |
(2)公司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华希投资 支付现金转让价款4,500万元;
(3)公司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月内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华希投资 支付现金转让价款2,500万元,至此本次交易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三)标的资产的过户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促使新港水务向工商登记 部门申请将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并取得申请受理回执, 在取得申请受理 回执后10个工作日内新港水务应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 续, 并向公司提供工商登记部门就标的资产依照本协议约定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出具的核准变更文件. 新港水务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时如需公司提供工 商登记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时, 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 公司应予以配合. 若因工商登记部门原因导致新港水务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 关手续的,交易对方及新港水务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立即通知公司, 并与公司协商解决方案. 2.自标的资产在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并且本次交易转让 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公司享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及相关权益. 3.双方同意,交割日后,新港水务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章程的前提 下,结合公司的发展及管理特性修订相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标的资产交割前期间的安排 1.交割日前,新港水务应: (1) 交易对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新港水务章程行使对新港水务的股东权利, 不得作出损害新港水务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为, 并将督促新港水务依法诚信经营. (2)新港水务应根据其签署的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