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7-04-21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G17 京汽

1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 《 G17 京汽

1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见附件)同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 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 真号码:010-56635630,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河大街

99 号, 邮政编码:101300.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林佳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河大街

99 号 联系

电话:010-56635633 邮政编码:101300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红艳、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

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G17 京汽

1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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