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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35 股票简称: 大众公用 编号: 临2005-003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 年4月29 日上午在公司
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8 名,独 立董事蒋铁柱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顾功耘代表出席会议并投 票.
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杨国平先生主持,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介绍了年报审计工作中 的相关情况,公司聘任的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也就有关情况作了说明.经全体董 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 由于公司所持 50%股权的大众燃气未能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一贯的会计 政策及时提供
2004 年度的会计报表, 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披露
2004 年年度 报告及
2005 年第一季度季报,就此向全体投资者致歉. 2.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额收回大众燃气的子公 司委托贷款给上海煤气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 2.5 亿元的资金. 3.董事会要求大众燃气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一贯的会计政策以及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
2004 年年报. 4.董事会敦促大众燃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致: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 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04 年年度报 告和
2005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04 年年度报告和
2005 年 第一季度报告, 其原因在本公司持有 50%股权的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 司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一贯的会计政策按时提供其
2004 年年 度会计报表, 该等责任在于持有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50%股权的另 一股东.
2、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 " 《公司法》 " )注册成立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 时提供其
2004 年年度会计报表,该等报表应该真实、准确、完整的 反映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3、 本公司经营班子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额收回上海大众 燃气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委托贷款给上海煤气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 2.5 亿元的资金. 独立董事:顾功耘 蒋铁柱 李龙龄 李柏龄
2005 年4月29 日